【文章分享】學會對於精神鑑定的聲明

原文: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與台灣精神醫學會針對近日數起與精神鑑定有關的重大刑案判決之聯合聲明

  關於精神障礙者的法律議題,只要有相關案件的判決結果出爐,通常都會在網路和媒體掀起一波熱議。去年火紅的台劇「我們與惡的距離」中,也描繪了對於殺人犯和精神障礙者不同立場的看法。戲裡可能可以給予角色一些相對圓滿的後續發展,然而,換到現實中就不一定了。
  鐵路警察遭刺身亡一案,兇嫌是一位思覺失調的患者。審判過程有考量到犯案過程涉及病情發作,4月30日一審被判無罪[1]。不滿判決結果的聲浪出現,再加上之前也有類似案件,許多相關領域的人發文表態或討論[2],而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和台灣精神醫學會也對於這些事件發表了聯合聲明。
        醫界在這之中負責判斷當事人是否罹患精神疾病,以及病情跟案情的關聯,也就是精神鑑定的部分。此篇聲明文中澄清了幾點精神鑑定可能被誤解的迷思:

  1. 精神鑑定有其限性與不確定性,換言之,它不是萬能且百分百準確的。
  2. 裁判權在於法院,不在司法精神鑑定專家,法院不是只根據精神鑑定結果進行裁判。
  3. 再來,鑑定的目的「首重協助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實踐司法正義,而非考量鑑定結果是否符合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訴訟外人士之期待。」
  4. 除了依法進行審判,預防和犯罪後的因應也是重要課題。精神疾病的症狀經常無關犯罪,然而若是將精神疾病貼上負面標籤、汙名化,導致病友不就醫,反而可能引發問題,期待台灣在關注安全議題之餘也能在精神健康方面有優秀表現。

        雖然字數好像有點超過原意的「短文」介紹,但還是再說一點我的看法作為收尾吧。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2017年才成立,可以看出這塊領域在台灣還在起步,需要多多耕耘,而司法跟精神醫學對大眾來說可能也比較陌生或難懂,但是從一次次的社會凶殺案可以看出很多人正在努力理解。有人罵精神鑑定的醫師,覺得他是在幫兇嫌脫罪,也有人幫忙解釋說醫師是判定精神疾病,不是負責審判,誠如上述文章所述;有人看到一審判決結果就罵法官,覺得判決不公道,也有人去閱讀了判決書原文,了解法官的立論,更有普及法律知識的粉專用白話文解釋給大家聽;法官是依法判決,所以有人覺得問題出在法律制度上,刑法第19條該改、精神衛生法強制就醫的規定要改。而這些並不是說一定覺得這個無罪的判決妥當,而是大家試圖理解問題並提出改善方案。不是說不會有人詐病以逃避刑責,不是說精神疾病就可以免責,只是想得越多越能發現各個專家所作所言都有為難之處。所以至少現在能做的就是發揮同理心、增進知識,再有能力的話,支持或推動所認同那個理念去改變社會吧。


[1]嘉義地院本案新聞稿
嘉義地院本案補充新聞稿
本案判決書

[2]幾篇相關發文供參考
負責鑑定此案的沈正哲醫師發文
警政署粉專NPA 署長室發文
立委陳柏惟發文
呂秋遠律師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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